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白皮书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是引发证券纠纷的主要原因。

发布会现场。北京金融法院供图

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在此类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为9101件,占据首位。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7%。

证券纠纷涉及的被诉发行人(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共计57家,形成了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除科创板外,其余市场板块全覆盖。涉及信息技术行业、制造业、建筑行业等多个领域。

虚假陈述是引发证券纠纷的主要原因。“财务造假是具体的虚假陈述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等。发行人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介绍。

虚假陈述行为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背事实真相,积极发布虚假重大利好信息或者消极隐瞒真实重大利空信息,从而诱使投资者买入相关证券的“诱多型虚假陈述”,占比超过九成。还有少数案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积极披露虚假的重大利空信息,或者隐瞒重大利好信息,诱使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被称为“诱空型虚假陈述”。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占比79%;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57个系列案件中,被告对象除了发行人外,还包括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人,其中105人受到行政处罚。另有34家中介机构被诉,受到行政处罚的有12家。

“证券市场直接关系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实利益,北京金融法院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从而做实证券市场工作人民性的要求。”薛峰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介绍了该院审理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证券纠纷案件。他指出,案例对特定情形下持有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科学认定。对于与发行人之间具有特殊交易安排的投资者,认定其在特定情形下持有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时,法律适用问题较为新颖复杂,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丁宇翔称,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发挥专业化审判作用,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证券纠纷多由虚假陈述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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