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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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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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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此类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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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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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是不是只有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能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呢?
考虑到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可能导致案件数量较大、人案矛盾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比如目前,苏州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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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域外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
2019年《证券法》第2条首次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域外管辖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北京金融法院或者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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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