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邓某,一位“60后”女性,通过朋友认识了“80后”的尚某,并委托其进行证券投资。在签订的《托管协议》中,尚某承诺将邓某的800万元投资进行管理,若亏损则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最终,证券账户亏损267万元,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主要争议焦点
保底条款有效性:邓某的《托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被认为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整体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划分:尚某和孙某作为受托方均未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因此在进行投资操作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邓某的损失。法院认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责任: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知金融市场存在风险,轻信保底承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决定按过错比例划分损失。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
尚某和孙某连带赔偿邓某损失120万余元。邓某需承担损失的40%,二被告承担60%。损失计算
损失的计算以邓某最初投资的800万元为基础,扣除在解除托管合同日后的账户资产578万余元,最终确认损失为约201万余元。法院未认可邓某的267万元损失主张,因为其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有效性和法律责任:《托管协议》的保底条款被认为无效,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这是因为该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市场规律。尚某和孙某未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并且承诺本金保障,这在法律上构成了对邓某的误导。原告的过错:邓某作为投资者,应该对市场风险有基本认识。法院认为她对风险的轻视和对保底承诺的盲信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过错。总结
本案的裁决强调了投资者在进行高风险金融投资时应保持警觉,特别是对“保底承诺”应持审慎态度。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需要确保对方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并对投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同时的判决也反映出对投资者受托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是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与合同有效性的结果,投资者在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