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莫密 赵莉
男子多次骚扰女同事,甚至深夜摸黑敲女同事的门,用人单位因此将其开除。男子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金,能得到支持吗?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了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请求,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肖某(男)、贺某(女)均系重庆某汽车公司员工,平时除了正常的同事交流,并无其他特别超越同事关系的沟通和交往。2022对肖某的视频、语音请求表示拒绝,并称自己不会跟肖某有其他关系,肖某不但没有任何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同年7月1日,贺某终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民警到场后对肖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公司得知情况后,认为肖某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遂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关系。肖某为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万元。
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公司宣称的那么恶劣,公司系利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事实,刻意渲染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进行打压,以此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辩称,肖某的行为系对女同事的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治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肖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公司为履行预防和制止女员工遭遇不法骚扰之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肖某之间劳动合同,正当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他人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反性骚扰有其明确规定。反性骚扰,不仅对于依法治理职场、构建友好型职场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积极引导人们崇尚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高质量建设。
遭遇性骚扰时,普通员工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不愿大肆声张。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单位、有关组织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另一方面,具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