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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维权)

2022年11月15日,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华网安)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华网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华网安赔偿损失。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国华网安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投资损失。

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国华网安维权入口)

 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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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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