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虚假陈述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聚龙股份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4月到期,目前仅剩最后3个月时间,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以免错过挽损机会。
案件回顾: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聚龙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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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通、金花股份、飞乐音响、中兵红箭、欢瑞世纪、圣莱达、济南高新、广东榕泰、辉丰股份、天娱数科、奥瑞德、金正大、海越能源、中潜股份、长园集团、工大高新等等。
需准备的索赔诉讼资料: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及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特别注意:对账单需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证券代码、股票买卖的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如果该股票目前还有持股,还需要打印库存股的清单。买卖交易较多的,除提供纸质版外,还请提供交易记录的EXCEL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起诉签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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