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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类型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号,以下称《14号编报规则》),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下称“非标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
1. 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2. 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
3. 无法表示意见;
4. 否定意见。
二
收到非标意见,信息披露有要求
(一)向交易所提交文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0至6.1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3至6.16条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区分导致非标意见的不同原因进行后续处理
根据《14号编报规则》,需区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对上市公司进行不同的后续处理:
1. 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除了上述应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说明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等;
2. 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对该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纠正以及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停牌期间证监会将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说明前次非标意见的后续解决情况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一节第(九)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三
非标意见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一)对上市地位的影响
主板
中小板
退市风险警示(*ST)
《股票上市规则》13.2.1(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暂停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因13.2.1(四)被*ST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制终止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因14.1.1(四)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
暂停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制终止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4.1(五):因13.1.1(五)被暂停上市后,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再融资
主板
中小板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创业板
不得发行证券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重组
主板
中小板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各板块
不得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四)股权激励
各板块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利润分配
各板块
利润分配受限
《14号编报规则》第十条 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六)纪律处分
各板块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七)信息披露考核
各板块
信披考核不得为A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信披考核为C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信披考核为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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