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看科创板募集资金监管与立体追责的法律关系的分析

2026年10月13日盘后,科创板上市公司信宇人(688573.SH)发布公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当日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二者一并立案调查。作为科创板注册制下典型的“上市即资金占用”案件,本案完整呈现交易所自律监管先行、证监会行政立案跟进、投资者民事索赔并行的立体化追责链条,清晰展现募集资金监管底层法律逻辑,为注册制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划定合规红线。

一、案件完整事实脉络

信宇人于2023年登陆科创板,上市仅仅4个月,实控人杨志明就开始实施募集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资金占用核心事实: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杨志明通过供应商通道划转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710.70万元。直至2025年12月31日,实控人才将本金3710.70万元以及利息237.98万元,合计3948.68万元全部归还上市公司。

与此同时,2023至2024年度,杨志明为客户及其股东提供借款担保,协助客户向信宇人支付货款合计7610万元。后续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做冲回处理,实控人将对应款项认定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该笔特殊交易安排,也成为本次信息披露核查的重点内容。

会计差错更正与审计保留意见:2026年4月30日,信宇人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称本次差错更正不会改变已披露年报盈亏性质,但年审会计师对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出具保留意见,明确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6年8月,上市公司再次重申该不确定结论,意味着本次自查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许并非全部违规事实。

交易所自律处分率先落地:2026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2026〕3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违规占用募集资金、涉案金额较大的违规事实:对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志明予以公开谴责;对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德山予以通报批评。本次处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步抄送证监会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证监会立案及市场反应:2026年10月13日,证监会正式对信宇人、杨志明立案调查,案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10月14日,公司股价直接20cm跌停,直观反映资本市场对该重大利空的定价。截至立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信宇人股价报17.49元,2026年内累计跌幅达23.26%,市场评价该公司属于典型“上市即巅峰、破发连亏”。

⚠️提示:本案尚处于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违法事实、处罚结论以监管机关最终文书为准。

二、核心法律关系深度辨析

(一)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法定禁止性义务,不因事后归还而消灭

募集资金,是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预期投入的专项资金,法律属性上属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共有财产。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禁止通过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搭建资金通道,间接转移上市公司资金。

本案中杨志明借助供应商通道挪用募集资金,属于典型的通道式隐蔽资金占用。实务中很多实控人存在重大认知误区:只要资金后期连本带利归还,违法行为就此一笔勾销。但从法律关系层面看:资金占用行为在资金划转完成之时即既遂,事后本息归还,仅属于从轻考量情节,不能消除违法本身,更不能免除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二)信息披露违法:独立于资金占用的另一重法律过错,也是本次立案的核心案由

证监会立案的案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资金占用属于两项独立的违法行为,二者构成牵连关系。

在资金占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实控人占用募集资金、关联资金往来事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实控人协助客户付款、应收账款冲回、实控人捐赠整套交易,交易实质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公司未完整、真实披露,造成财务报表失真,误导投资者。

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属于证券自律监管行为,证监会立案属于国家行政监管,两套法律程序并行,互不替代。交易所谴责解决的是市场声誉惩戒,证监会立案则是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全面核查。

(三)三层追责法律关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风险层层递进

1. 行政法律关系: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责任人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

若调查查实信息披露违法成立,监管机关依据《证券法》第197条作出处罚: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对实控人杨志明、财务负责人、董秘等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2. 民事法律关系:上市公司、实控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一旦证监会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小投资者就取得了证券虚假陈述维权的核心证据。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单独起诉或者参与证券集体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实控人、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本案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会成为投资者举证上市公司内控缺陷、信息披露瑕疵的关键证据。

3. 刑事法律风险边界

本次仅为行政立案,并非刑事侦查。若调查中发现,实控人转移资金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且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则可能触及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仅仅是短期资金周转、事后全额归还,刑事追责门槛较高。

三、本案立体化追责机制的制度价值

信宇人一案,构建起自律监管先行,行政调查跟进,民事索赔托底的立体追责体系,充分彰显注册制下资本市场监管逻辑,具备标杆意义。

(一)打破“整改还本即可免责”的市场侥幸心理

过往资本市场部分实控人存在侥幸逻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只要到期还款付息,抹平账面就万事大吉。信宇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募集资金占用属于资本市场不可触碰的红线,资金归还只能作为从轻情节,无法豁免信息披露违法带来的行政调查、投资者民事索赔风险。会计师保留意见更是释放信号:监管将穿透核查,深挖是否存在其他隐藏资金占用问题。

(二)夯实科创板注册制“入口放宽,后端严管”的监管法律定位

注册制改革,核心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但绝不等于上市之后监管“放水”。信宇人上市仅4个月就出现募集资金被占用,是典型上市后内控失效案例。该案处置明确:监管不仅审核IPO申报材料,上市之后募集资金使用、内控有效性、实控人资金往来,都会被持续监督。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承担持续督导、资金流水穿透核查的法定责任。

(三)厘清交易所自律监管与证监会行政监管的法律分工

上交所作为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监管主体,有权开展问询、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侧重声誉约束;证监会作为法定证券监管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查实违法后可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又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核心证据。两种监管手段叠加,形成声誉惩戒、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约束机制,压缩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空间。

四、案件带来的行业合规启示

(一)上市公司及实控人:厘清资金权属,杜绝通道式资金占用

实控人必须厘清法律边界:上市公司资金并非个人私产,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搭建资金通道,属于隐蔽性极强的违规方式,极易在年报审计、交易所问询中暴露。即便短期周转、事后全额偿还,依然会触发自律处分、立案调查、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必须完善资金内控审批机制,阻断实控人绕过财务体系支配资金的路径。

(二)中介机构:资金流水穿透核查义务不能虚化

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负有持续督导、财务核查义务,不能将资金流水核查流于形式。本案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正是中介机构守住执业底线的体现。如果中介机构未能识别重大资金占用、财务造假,未来自身也将面临监管处罚,甚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三)中小投资者:学会识别风险信号,善用证券维权制度

注册制下股票投资风险自担,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控人侵占上市公司权益,法律赋予投资者索赔权利。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年报审计意见、交易所处分公告、证监会立案公告等风险信号。在监管作出行政处罚之后,适格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五、结语

信宇人案是科创板注册制极具代表性的资本合规案例:公司上市仅仅4个月,实控人就挪用近4000万元募集资金;即便本息全部归还,也无法阻断从交易所公开谴责,升级至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监管链条。

本案清晰揭示核心法律关系:募集资金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不是实控人可随意周转的资金池;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强制性法定义务,资金占用的事实,不会因为事后还款而消灭。交易所自律惩戒、证监会行政调查、投资者民事索赔构成的立体追责体系,持续压缩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空间。对整个科创板市场而言,该案也是重要警示:注册制改革,前端放开上市门槛,后端监管持续收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将持续走高。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处分文件、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等公开信息开展法律与经济分析,仅用于资本市场法治研究、行业合规普法交流。本案尚处于证监会调查阶段,最终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结论、民事赔偿责任,均以监管机关、人民法院生效文书为准,本文不构成任何股票投资建议,也不构成案件当事人专项法律意见。)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索赔登记入口

第一步,打开索赔登记网页,向下拉到“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股票损失情况。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索赔登记入口

第二步,提交后会提示“登记成功”,索赔登记成功,后续按律师提示办理即可。


微信联系王虎律师,可以咨询相关索赔登记情况。



联系我们:

王虎 律师

股盾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

电话/微信:13538024498

索赔登记网址:http://www.lawyerwh.com   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快递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万安路132号万丰城1楼

风险提示:具体在案件审理中,因为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及执行结论为准。

微信扫码联系 王虎律师 办理股票索赔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