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案:股民二审胜诉

金力泰(300225)、股民维权纠纷。本案是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背承诺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股民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系股民胡某诉金力泰公司高管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袁某、罗某作为金力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6月发布增持计划,作出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的公开承诺。但二人在未开展实质资金筹措、无履约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发布增持公告,承诺履行期间未完成任何增持操作,还通过制作虚假材料、虚构融资进展等方式掩盖事实,误导证券市场及投资者。

投资者胡某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因该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投资损失赔偿权利。袁某、罗某不服一审胜诉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核心上诉主张

二审中,袁某、罗某主要提出三项上诉理由:其一,案涉高管增持计划属于自愿披露信息,并非《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其二,案涉增持相关公告未引发股票价量异常波动,不具备虚假陈述重大性特征;其三,一审法院未准许其申请专业机构核定行为重大性的请求,程序存在瑕疵,事实认定缺乏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二审审理认定及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一是案涉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袁某、罗某作为公司高管,在无履约保障的情况下发布巨额增持承诺,后续虚构融资进展、隐瞒真实情况,并非单纯违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误导市场的侵权行为。

二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备法定重大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重验证标准,从重大事件维度,高管巨额增持承诺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改变公司股权结构预期,且发布于公司利空背景下,对市场信心影响显著;从交易价量维度,股价波动受多重市场因素干扰,且案涉虚假陈述的负面影响在承诺到期零增持披露后集中显现,应当认定具备重大性。

四、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罗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二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需对股民的投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股民本次、股民维权诉讼二审胜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袁某、罗某自行承担。

备注说明:

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8 月 21 日

本文信息整理自公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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