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了汇总,因为这些法条都是笔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用到的。期权有各种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涉及到场内期权和场外期权。
场外衍生品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每一种产品对投资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当然咱们国家目前有的场外衍生品种类也非常有限,但他们的风险都很高,不是一般的普通投资者能做的,笔者建议不要轻易接触或投资衍生品产品。不然亏损之后再维权,实在太难了。
现将衍生品案件中涉及到的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规定汇总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大交易所对期权投资都有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2018年9月16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记录;
(五)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5年8月7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交易所期权合约交易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
第五条规定,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
(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九条 (五)场外衍生品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
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二)投资者分类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三)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四)产品或服务分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六)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期协字〔2018〕118号),通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权益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相关条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场外衍生品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025年2月21日生效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第六条规定,交易者参与非标准化期权交易,挂钩非商品类标的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产品参与的,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挂钩权益类标的的,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产品参与的,产品管理人最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九条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者情况,建立交易者管理台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要求交易者提供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等必要措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者进行穿透核查,审慎核查最终交易者的真实身份、交易目的、适当性情况、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等。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交易者适当性复核一次,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相匹配且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明确分级授权机制、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工作,以上岗位及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岗位之间人员不得兼任。
第四十二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交易系统等方面进行有效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十四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强化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范衍生品交易业务推介行为,统一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查。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在业务、人员、场地、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