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6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向中信银行申请人民币3.2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84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维信诺”)以持有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5.72%的股权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中信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4.92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8.12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8.1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3.88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总股本:,679.6043万股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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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并购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甲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贷款的,构成甲方的违约事件,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贷款金额(本金,下同)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整。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84个月。
2.3 实际贷款期限、实际提款日、贷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借款凭证(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单位借款凭证(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担保
甲方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担保人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乙方签署的《权利质押合同》为本合同项下并购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五、《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质押担保的债券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指“《并购借款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指“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
1.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整。
1.3 本条第1.2款中所述“本金”指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对主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经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条 出质权利和乙方质权
甲方以持有的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41,105.27万股股权(即5.72%的股权)(以下简称“出质权利”)向乙方出质,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出质权利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全部孳息等从权利。甲方以保险单出质的,质权及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金请求权及保险合同产生的其他从权利。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58,448.0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8.8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59,148.0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并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合银并贷字第2573260D2295号);
2.《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合银并贷字第2573260D2295-c号);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