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28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Lundin Mining Corporation v. Markowich一案作出终审裁决,厘清了加拿大证券法下 “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 的核心定义,并明确了二级市场证券集体诉讼的许可审理标准。该案不仅重塑了加拿大证券信息披露的司法审查逻辑,更对拟登陆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及在加开展业务的跨境出海企业,划定了证券合规的核心红线与诉讼应对的关键准则。

一、案件核心背景:跨境矿业项目的信息披露争议

Lundin Mining(下称 “Lundin”)作为 TSX 挂牌发行人,持有智利某露天铜矿 80% 权益,是典型的跨境资源类出海企业。2017 年 10 月,该铜矿先后发生岩壁失稳及滑坡事故,但 Lundin 直至当年 11 月 29 日才首次披露相关事件,同步下调 2018 年铜矿产量预期 20%。信息披露次日,Lundin 股价暴跌 16%,市值蒸发超 10 亿加元,持股人 Markowich 遂代表期间购股投资者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主张其违反《安大略省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

此案的典型性在于,其涉及跨境企业海外资产运营风险的披露边界、矿业行业常规风险与 “重大变更” 的区分,以及证券集体诉讼的启动门槛,均为出海加拿大企业高频面临的合规与争议解决痛点。

二、司法裁判的核心分歧:“重大变更” 的解释口径之争

(一)初审法院的狭义认定

初审法官以 “核心业务未实质改变” 为由,驳回了原告的集体诉讼许可申请。其将 “变更” 限定为发行人 “核心层面的根本性转向”,认为岩壁事故是露天矿行业常规风险,未影响 Lundin 的持续运营、主营业务及资本结构,因此不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 “变更”;仅认可若构成 “变更” 则具备 “重大性”。

(二)上诉法院的宽松解读

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则指出,初审对 “业务”“运营”“资本” 的解释过于狭隘,违背了证券集体诉讼许可阶段的立法初衷。在许可申请环节,原告仅需基于对法律的 “合理解读” 及现有证据证明胜诉可能性 —— 事故已导致 Lundin 调整运营计划、下调产量,足以构成 “运营层面变更”,且后续证据开示可补充更多影响性事实。

三、最高法院裁决:确立出海企业需遵循的证券合规核心规则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驳回 Lundin 上诉,从 “重大变更” 界定与集体诉讼许可标准两大维度,确立了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司法规则,为出海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一)“重大变更” 的界定:动态、内部、情境化的判断体系

1.与 “重大事实” 的核心分野

最高法院明确,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静态属性与动态属性:“重大事实” 是发行人特定时点的事务 “快照”,范围更广,只要可能影响证券市价即可,无需关联业务、运营或资本;“重大变更” 是两个时点的状态 “对比”,具有动态性,且必须限定于业务、运营或资本范畴。这一区分要求出海企业需建立 “事实披露” 与 “变更披露” 的双轨管理体系,避免混淆披露义务。

2.两步判断法:定性与定量的双重维度

认定 “重大变更” 需先从性质层面评估事件对业务、运营或资本的影响类型,再从规模层面以 “理性投资者的经济视角” 判断其重大性。法院明确否定 “核心”“根本” 等严苛限定,此类概念仅用于辅助判断 “重大性”,而非认定 “变更” 的前提。对于出海企业而言,即便是非核心业务的运营调整,只要产生可量化的经济影响,即可能触发披露义务。

3.内部性原则:外部风险的穿透审查义务

“重大变更” 必须为发行人内部事项,外部事件仅在 “转化为内部业务 / 运营 / 资本变更且具备重大性” 时才需披露。这一规则为出海企业划定了外部风险的披露边界:无需对海外政策变动、行业周期波动等外部事件实时披露,但需穿透评估其对境内外资产运营、资本结构的实际影响,若已产生实质变更则必须及时公告。同时,单纯的跨境项目谈判、内部战略研讨,即便具备潜在重大性,也不构成披露义务。

4.概念解释的灵活性:适配多元出海业态鉴于《安大略省证券法》未定义 “业务”“运营”“资本”,法院要求对其作宽泛灵活解释,以覆盖矿业、科技、制造等多元行业。对于跨境科技企业的海外研发调整、跨境贸易企业的供应链变动等,均可能被认定为 “运营变更”,出海企业需结合行业特性建立个性化的披露判断清单。

(二)证券集体诉讼许可标准:初步实体审查的严格门槛

最高法院明确,依据《安大略省证券法》第 .8 (1) 条,原告申请集体诉讼许可需满足两大要件:一是诉讼善意,二是具备合理胜诉可能,后者需通过 “初步实体审查”。

具体而言,原告需提供对法律条款的合理解析及支持诉求的可信证据,但无需达到 “优势证据” 的证明标准;同时,许可阶段的法律解释标准与常规司法程序一致,不因其为 “初步审查” 而降低要求,且该标准严于集体诉讼的授权 / 认证标准。这意味着出海企业面对证券集体诉讼时,可在许可阶段通过质证证据合理性、法律适用逻辑,有效阻断诉讼推进,但需提前建立证据留存与法律论证的合规体系。

四、对出海加拿大企业的合规与争议解决启示

(一)信息披露合规:建立跨境风险的动态评估机制

1.针对海外资产(如跨境矿业、研发中心、供应链节点),需搭建 “风险监测 – 变更识别 – 重大性评估 – 披露决策” 的全流程体系,尤其关注非核心业务的运营调整(如产量下调、供应链重构)的披露义务;

2.区分 “重大事实” 与 “重大变更” 的披露触发条件,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的迟延披露或过度披露;

3.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属性,董事高管的商业判断不得凌驾于法定披露义务之上,需建立法务与业务部门的联动决策机制。

(二)集体诉讼应对:前置构建许可阶段的抗辩体系

1.留存跨境业务运营的完整证据链(如产量调整的技术依据、风险预警的历史公告),在许可阶段可通过举证 “无可信证据证明变更重大性”,降低原告胜诉可能性;

2.针对法律适用争议,需结合最高法院的 “情境化解释” 规则,论证行业惯例(如矿业岩壁风险的常规性)对 “重大变更” 认定的影响,强化抗辩逻辑;

3.提前对接加拿大本

(三)跨境风险防控:强化行业特性与司法规则的适配

不同业态的出海企业需针对性落实合规要求:资源类企业需完善海外矿区地质风险的披露与应对预案;科技类企业需关注海外研发管线调整的 “运营变更” 属性;贸易类企业需评估供应链波动对资本及运营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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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券合规:国樽涉外律师,从案例解读出海企业集体诉讼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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