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告,该局向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经查,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时任爱康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为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爱康科技的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等。案涉期间,苏州慧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荣”)、无锡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慧荣”)、苏州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昊”)、江阴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慧昊”)为邹承慧实际控制公司。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实际控制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站”)、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电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实际控制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电站”)、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站”)、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电站”)。

一、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一)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496.26万元。2022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3家电站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33,710.45万元,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5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35,976.71万元。2023年,伊川电站增资过程中,上市公司子公司增资款流向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8,396.00万元,邹承慧通过控制前述共5家电站形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0,902.68万元。

2018年12月26日,爱康科技、爱康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爱康科技购买爱康实业持有的才完成。2019年,邹承慧控制的爱康实业占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预付款24,851.26万元。

投资)等公司控制、使用,经计算,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富罗纳投资、赣州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智(泰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通过富罗纳租赁实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7,909.38万元、24,225.00万元、25,459.22万元、25,459.22万元。

综上,2019年至2023年,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分别为24,851.26万元、17,909.38万元、26,721.26万元、61,435.93万元、66,361.90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6.05%、4.19%、7.11%、19.15%、28.69%,爱康科技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至2023年,邹承慧实际控制的苏州慧昊、江阴慧昊、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对外借款,爱康科技、部分子公司先后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年度报告关联担保信息中予以披露。

2021年,邹承慧控制的爱康实业向成都天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任)借款4.9亿元,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向王某才借款2.8亿元,爱康科技及部分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爱康科技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综上,2021年至2023年,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6,100万元、18,920万元,余额分别为90,623.04万元、24,723.04万元、18,623.04万元,余额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4.11%、7.71%、8.05%,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爱康科技通过少计借款费用方式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爱康科技、部分子公司2022年至2023年先后向王某才控制的成都天任、成都雨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23年,上市公司在财务账面计提、支付的利息费用之外,通过邹某磊个人账户支付借款费用。

2023年,爱康科技及其子公司向鹰潭亿恒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借入资金,对于该借款,爱康科技存在少计利息费用情形。

2023年,爱康科技通过邹某磊向袁某借入21,621万元,归还21,621万元,并通过邹某磊个人账户支付借款费用,爱康科技存在少计利息费用情形。

经测算,爱康科技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少计借款费用、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660.50万元、979.60万元、3,357.29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36%、15.61%、456.51%,前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邹某磊为爱康科技关键管理人员,袁某为爱康科技董事、副总裁,均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经统计,爱康科技2023年通过邹某磊实际借入本金41,735.68万元,支付本金40,779.68万元,支付利息8,479.68万元;其中,爱康科技通过邹某磊向袁某借入本金21,621万元,归还本金21,621万元,支付利息1,089.13万元。前述与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事项,爱康科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通过资金方,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实控人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苏州慧昊,实际形成23,447.88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当期净资产的10.14%。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告指出,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邹承慧先后以董事及高管身份保证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相应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其担任董事长,先后还担任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邹承慧作为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决策案涉信息披露违法相关事项,隐瞒实际控制关系,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情形。

此外,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同样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承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6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当事人邹承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邹承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还对上述涉案人员及其他公司管理层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T爱康002610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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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在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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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爱康科技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维权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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