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澎湃新闻独家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近日,国中水务(600187.SH)投资者投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获得胜诉。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为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方提出,因国中水务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期间遭受损失,而鹏欣集团与国中水务虚假陈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国中水务和鹏欣集团辩称,投资者的投资价差额损失主要因揭露日前系统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造成,与案涉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因诸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投资价差损失的部分,应从案涉诉请总金额中剔除。

对国中水务公司、鹏欣集团关于其被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的抗辩意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投资者相应的赔偿款;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义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核定对投资者赔偿金额方面,澎湃新闻在判决书中看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上交所调取了案涉投资行为的交易记录,同时委托专业机构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进行核定。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采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

资料显示,国中水务于1998年11月3日成立,1998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供水和污水处理。鹏欣集团于1997年3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姜雷,系国中水务公司股东,持股比例7.89%。

国中水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始于2024年的一份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23日,国中水务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当日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国中水务公告称,国中水务及股东鹏欣集团当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国中水务及鹏欣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国中水务及股东鹏欣集团进行立案。

2024年9月29日,国中水务及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公告,黑龙江证监局责令国中水务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鹏欣集团也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涉及此事的相关责任人,时任国中水务董事长尹峻、张彦、总裁丁宏伟、董秘庄建龙、鹏欣集团姜雷等,也分别予以警告和给予相应金额的罚款,合计被罚2375万元。

国中水务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2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另外,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向上市公司理赔的案件数量在增加,法院判决被告担责比例逐渐降低,扣除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比例逐渐增多,被告范围在逐渐扩大,从只告上市公司逐渐扩大到追加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帮助造假第三方等为共同被告;除虚假陈述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索赔案例也有增加。

据澎湃新闻了解,此次投资者胜诉一案也使得其他多名投资者准备对国中水务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不过也存在即使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投资者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资者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法院认定投资者损失全部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导致,那么也可能无法获赔。

国中水务2025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公司主营收入1.32亿元,同比上升5.53%;归母净利润-1614.02万元,同比下降279.38%;扣非净利润-3万元,同比下降899.87%; 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5534.79万元,同比上升38.54%;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17.75万元,同比下降42.97%。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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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占用超27亿未及时披露!投资者诉国中水务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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