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苏州中院此前已对扬子新材投资者索赔案中的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为后续投资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索赔案源于扬子新材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末占用余额约为3.63亿元。前述事项均未在相应年度年报中披露。

约占相应年度年报营业收入的11%。

基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正式行政处罚。部分受损投资者已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扬子新材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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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索赔诉讼时效进入倒计时 一审胜诉判决已落地 适格投资者仍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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