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办理虚假陈述索赔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法院2003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笔者根据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整理出这份索赔流程表单。
本文专为解决投资人或法律工作者计算投资损失所用,至于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如何确定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问题均不在本文中赘述。
首先在接触一个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之前,我们要明白几个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日期决定着索赔的具体金额:
①实施日:
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②揭露日:
(被他人揭露之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③更正日:
(自行主动更正之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通常在个案中,同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会同时出现,也不会同时适用。
④基准日:
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通常计算方式为自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其中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即协议转让)的股票则予以扣除。
定下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在法律上推定,至该日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股票价格的扭曲效应已被市场消化,换手率达到100%意味着该股票可流通股全部交易了一次。在基准日之后的交易或持有,则视为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
⑤处罚日/公告日:
在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日。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日迟于作出日。
⑥买入平均价:
在揭露日之前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
⑦卖出平均价:
在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
⑧基准价:
自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股票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
明白了以上概念后,我们来计算该证券的索赔金额。
第一步:确认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以及基准日等基础框架
揭露日确定要点:首次被揭露/全国范围内/有足够警示性,实践中,一般可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更正日确定要点: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自行公告更正/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
基准日确定要点:《指引》中确定了虚假陈述行为基准日的认定,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常规)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股票的流通性太差,实践中尚未出现)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二步:确定索赔计算方式
因投资人在基准日前是否卖出证券,而采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1)投资人在实施日-揭露日前买入,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证券的: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 卖出平均价)*股票数量
(2)投资人在实施日-揭露日前买入,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 基准价)*股票数量;
(3)此外,因现实中买卖股票变动大,还存在在实施日-揭露日前买入,在揭露日前买进卖出的情况等,此时买入平均价需运用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直接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计算。
第三步,计算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以及基准价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总和除以期间交易日总天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有停牌情况的不应当纳入基准价的计算。
第四步,按照框架锁定日期和索赔范围,选择相对应的计算方式计算。
最后,将投资差额损失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资金利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