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案迎来一审股民胜诉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投资者索赔诉求,凡是在2022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或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持有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回顾过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贵州百灵于2024年11月9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3年12月贵州百灵公告,贵州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销售费未及时入账、实物赠品未及时入账、实缴税费列报错误、资产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内部未实现损益抵销错误、收入确认跨期、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等问题,致使2021年、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6月4日,贵州证监局查明,贵州百灵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先生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贵州百灵赔偿他股票投资损失20000元。二、判令贵州百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民事判决书提到,张先生系普通A股投资者,因看好贵州百灵购买了其股票。2024年4月30日,贵州百灵发布2023年度报告,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63亿,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4.145亿元。已经连续盈利十年的企业突发净利润大幅亏损,张先生可谓始料未及。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主张贵州百灵未及时对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质是主张贵州百灵存在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贵州百灵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对其上一年度亏损的情况进行业绩预告,但直至2024年4月30日贵州百灵才发布年度报告对该情况进行披露,显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对于张先生的投资损失与贵州百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贵州百灵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贵州百灵股票,故应当认定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经庭审举证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法院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判决为:被告贵州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赔偿投资损失16449.79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先生负担53元,由被告贵州百灵负担247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贵州百灵股民一审胜诉,受损股民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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