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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粤01民初848号

2025年3月4日, 本院受理原告韩莉莉、耿德安等13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璇、王承卫、杨永林、石松山、姜炯、韩文麟、段颖、王颖、袁坚刚、唐小明、明亮、梁伟超、初红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劼、莫建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本案原告共同推选,韩莉莉、耿德安拟任代表人,同时本案原告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5年3月31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5)粤0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杨劼、莫建民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5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41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劼、莫建民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韩莉莉、耿德安等13名投资者。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

十三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华,北京市汉

被告一: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银路2号三楼A号330室。

法定代表人:宣瑞国。

被告二:张璇,男,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三:王承卫,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四:石松山,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五:姜炯,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六:韩文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七:段颖,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八:王颖,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九:袁坚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十:明亮,男,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十一:梁伟超,男,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十二:初红权,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十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被告十四:杨劼,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十五:莫建民,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十三

被告十六:杨永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十七:唐小明,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十八:宣瑞国,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十九: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3号总部壹号公馆5幢3层30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宣瑞国。

原告韩莉莉、耿德安等13名投资者诉称,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且虚假陈述相关事实已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查明,华铁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赔偿原告因华铁股份虚假陈述而产生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等各项损失,拉萨泰通作为华铁股份控股股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瑞国、张璇、王承卫、杨永林、石松山、姜炯、韩文麟、段颖、王颖、袁坚刚、唐小明、明亮、梁伟超、初红权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直接责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杨劼、莫建民等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负有责任,故案涉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9年4月26日,揭露日/更正日为2023年4月29日,基准日为2023年6月15日,基准价为2.21元/股;众原告均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购入华铁股份的股票,因华铁股份前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众原告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众原告请求判令:1.华铁股份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9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9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9日闭市后仍持有华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976),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5年7月20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交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

(二)权利人登记方式

1.投资者通过

投资者一经登记,视为同意法院调取投资者关于华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976)的相关交易记录。如同意按照法院委托测算的损失结果主张诉讼请求的,可以不填写索赔金额。若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特别说明,否则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符合上述权利人范围且已在本公

(三)诉讼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韩莉莉,女,1991年

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如有异议的,可以于2025年7月2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5年7月2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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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华铁通达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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