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通发展涉嫌违规情况
2023年3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3年2月6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的106,249,912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就前述事项,相关股东已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相关文件,但未及时披露。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2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此外,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万通控股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 万股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且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在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基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二、关于索赔条件
023年2月16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万通发展股票,并且在2023年2月17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股的投资者,均可发起索赔。
三、索赔流程与材料准备
1、基本流程:
提交交易记录等材料(需证券公司盖章)。
等待判决或调解后获赔。
2、所需材料:
证券账户交易对账单(涵盖首次买入至打印日的记录,证券公司盖章)。
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公司盖章)。
四、联系我们
专业方向:证券诉讼纠纷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处理,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投资者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投资者起诉00830)、长园集团(600525)、利源精制(002501)、宁波东力(002164)、粤传媒(002)、新纶科技(002341)、抚顺特钢(600399)、金刚玻璃(金刚光伏,300093)、天神娱乐(002354)、辉丰股份(002496)、新大洲(000571)、飞乐音响(600651)、天业股份(600807,济南高新)、藏格控股(000408)、风华高科(000636)、东方海尔康制药(300267)、上海普天(600680)、中毅达(600610,900906)、天润数娱(002113)、圣莱达(002473)、金亚科技(300028)、山西三维(山西路桥,000755)002490)、慧球科技(600556,天下秀)、宝利国际(300)、昆明机床(600806)、藏格控股(000408,藏格矿业)、方正证券(601901)、方正科技(60060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