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施慕打着赤膊在一家音响体验室的包厢里熬夜唱歌跳舞饮酒,酒友们陆续离去后,他仍独自留在包厢里休息,直至次日被人发现他猝死在包厢中。事后,施慕的父母诉至法院,向事发场所的老板索赔。

谁该对猝死意外负责?这起发生在柳州的案件,因前不久被广西高院评为全区法院“十佳百优案例”,再次受到关注。

  01男子猝死包厢引发百万索赔

同年10月,施慕的父母将事发音响体验室的经营者谭恒,以及当晚与施慕在一起唱歌饮酒的吴优、宋智兴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1.9万余元。

包厢内一直裸露上半身进行娱乐及饮酒。

  02法院认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死者的家人在庭审中提出,事发音响体验室没有办理合法经营证照,违法经营,并且通宵经营,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侵犯了施慕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猝死,要求音响体验室承担赔偿责任。

音响体验室老板谭恒则认为,音响体验室是私人会所,不对外营业,只是自己和朋友娱乐的场所。施慕作为成年人,没有合理控制饮酒,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他人不应该承担施慕死亡的赔偿责任。

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不特定的人以收费方式提供娱乐活动的行为,应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虽然费用由吴优支付,但朋友之间请客消费是正常现象,应视为施慕的消费费用已由吴优代付。施慕与谭恒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庭上,施慕父母不要求吴优、宋智兴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03判决场所老板赔偿7万余元

柳南法院还认为,施慕一直裸露上半身唱歌饮酒,从晚上持续到次日清晨,在熬夜娱乐及未有衣物保暖的情况下,可以预见有产生身体不良反应的风险。施慕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身陷入风险造成最后的死亡,应为自身的主要过错导致。

谭恒作为音响体验室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对在场所内消费娱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管理和照看义务。谭恒自认先行离开,仅口头叮嘱员工照看施慕。施慕独自裸露上身躺在包厢,没得到任何衣物遮盖保暖,贻误救治时机。谭恒没尽到适当的管理、照看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施慕的死亡,谭恒应负1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因施慕的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合计73万余元。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恒向施慕父母赔偿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施慕父母不服上诉,请求改判谭恒承担40%的责任,赔偿30万余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柳州男子熬夜娱乐猝死包厢,父母状告老板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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