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目前为大连、深圳、青岛、宁波、厦门;7个经济特区,目前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霍尔果斯、喀什。
引(此指引系2017年制定完成)第20.2条提出:全国共47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体如下:哈尔滨中院、长春中院、沈阳中院、大连中院、北京中院(二家)、天津中院(二家)、石家庄中院、呼和浩特中院、太原中院、郑州中院、济南中院、青岛中院、合肥中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宁波中院、上海中院(二家)、南昌中院、福州中院、厦门中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海口中院、南宁中院、武汉中院、长沙中院、贵阳中院、昆明中院、成都中院、重庆中院(五家)、西安中院、兰州中院、银川中院、西宁中院、乌鲁木齐中院、伊宁中院、喀什中院、拉萨中院等。
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第一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作出了与上述法释〔2018〕14号类似的规定。
由此,上海市和北京市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分别由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