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得新股东陆续收到近21份来自浙江省杭州市律协的《立案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利害关系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投诉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就事论事客观言之,浙江省截至目前在该案中的行政效率高于江苏省相关部门,广东省在康美药业重整案中的行政效率也高于江苏省相关部门。期待江苏省相关机构持续改进,不落下风。

康美药业过错方迅速领罚、赔款并转交表决权为重整扫清障碍,以公正迅速的行政效率赢得社会认同,而康得新钟玉案、欺诈发行案、索赔案、北京银行案至今久拖未决,加重了社会焦虑,不利于社会稳定,两者对比可谓截然相反。

一、管理人被立案调查的重大性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系双重违规骗取康得新管理人资格的指控是否成为法律事实,直接关系到苏州中院是否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破产法》监督管理人的职责。 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依法接管及管理公司,是主要责任方,其被立案调查是直接关系到重整进程和出资人债权人利益的头等大事,是重大风险事项,全体出资人债权人有权知情,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管理人被立案调查予以公告和风险提示,履行信息披露法定职责。  

2022年度半年报明确重整案和钟玉案、欺诈发行案为重大风险事项

    “零容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告重大事项,以免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刑事或民事责任。依据为: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2、刑法修正案(十一)九;3、《证券法》第五章 信息披露;4、《破产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康得新因信息披露而痛心退市,如今更应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否则信息披露监管岂非成为此一时彼一时的笑话?

二、破产重整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方。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公司公告,破产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银河证券都有责任监督管理人对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和风险提示;苏州中院作为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有责任根据《破产法》监督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法定职责。

公司公告明确由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主办券商银河证券的职责: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职责:

三、律协调查的法律性质。

直属单位,并非完全独立的自治社会组织。司法部还下设,对应浙江省司法厅下设协会办理

    同时,

第十三条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

(五)投诉举报事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转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

    因此,律协是在司法厅的管辖下开展工作,并可能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

2、作为律所身份被律协调查是一回事,而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独特身份被调查是另一回事,构成了破产重整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律协在中国并非完全独立组织,受司法部行政管辖,其调查权力根据规则(试行)》明确在法律上可以决定利冲是否违规。律协惩戒委员会对性质严重的案件应报告司法机关并可以公开披露。

四、苏州中院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 有责任审查利害关系 管理人资格不合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有法律效力: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 “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未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禁止担任管理人”:

调查、审理、听证、处罚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在发出立案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终结时,调查人员应当形成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会员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将案卷材料移交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查终结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投诉人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通知被投诉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道德纪律委员会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六、瑞华所听证会备案:


康得新管理人应依法公告被立案调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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