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股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XX上市公司财务造假N个亿,最后被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

「60万」本不是个小数字,但与几亿、几十亿的造假金额相比,实在显得有点儿扎眼。

也难怪每当类似的新闻一出,不管哪个平台,股民们的声音都差不多:

「罚酒三杯!」

「纵容违法!」

「鼓励犯罪!」

那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真的只能罚60万吗?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

(一)什么时候只能罚60万

「上市公司公司财务造假只能罚60万」这句话,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完全正确:

此时只能适用老《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处罚,对上市公司最多只能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其实是从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演变而来,罚款金额和1998年《证券法》没有任何变化,当时规定的罚款上限就是60万元。

1998年,60万元非常可观,勉强能够在上海黄浦江边买套房;2019年,同样的钱应该只能在黄浦江边买个厕所。(还是很小的那种)

所以说,罚60万,别说股民们觉得违法成本低了,上面对这个情况其实也清楚,不信你看。

7月1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会议……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

也正因如此,2019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将「上市交易后的日常经营阶段」财务造假行为的罚款上限提升至1000万元。(不过现在1000万也难在黄浦江边买套房hhh)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阶段」财务造假的罚款上限远不止60万

上面已经提到,发生在「上市交易后的日常经营阶段」的财务造假行为,按照老《证券法》规定,只能处以60万元罚款。

但如果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发行阶段」,罚款则远远不止60万。

1.「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区别

这里得先解释一下「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区别。

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简单来说,「发行」是增量的创造,表现为「投资者直接向公司掏钱买股票」;「上市交易」则是存量的流转,表现为「投资者之间买卖已经发行的股票」。

「发行阶段的财务造假」,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在初始募集资金阶段就存在造假行为,试图骗取相关部门准许其发行上市,为的是「一开始就骗投资者来买公司股票」;而「上市交易后日常经营的财务造假」,具体表现为公司上市之后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其目的则是「骗更多投资者以更高价位来接盘」。

2.「发行阶段」财务造假的行政责任

「发行阶段」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另外一个名字——「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罚款的具体数字,而是按照公司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比例确定罚款,公司募集资金的金额通常为几十亿至几千亿不等,这样最终处罚的金额将比「日常经营阶段」财务造假罚款的金额大得多。例如,乐视网「欺诈发行」被处以2.4亿元罚款。

老《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比「日常经营阶段」财务造假处罚重得多之原因在于,「欺诈发行」意味着公司的初心就是为了骗股民的钱,这种行为相对来说更加恶劣。

三、惩戒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并非最佳手段

为什么说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行政罚款并非最佳手段?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即使对上市公司予以巨额行政处罚,罚款将直接上缴国库,股民们受到的损失仍然无法获得补偿。

第二,上市公司本身也是由股东组成,表面上看是罚了上市公司,但实际上仍是包括股民在内的股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爆发时,上市公司可能已经濒临破产,即使予以巨额罚款也难以执行。

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应该是一个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制裁三种手段在内的惩戒体系。上述三种手段分别具有不同的特点,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例如刚才提到的行政处罚,优点是快速、相对高效,但缺点是无法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且即使罚款数额有所提升,对于不缺钱的违法分子震慑力度也不够。

因此,这就需要民事赔偿及刑事制裁在惩戒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刑事制裁,对于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言,他们不怕赔钱,就怕坐牢。通过「欺诈发行罪」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以达此目的。

再如民事赔偿,指因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购入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此时公司需要面对成千上万的股民,一旦索赔成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赔偿数额将远大于行政罚款的数额,足够让相关责任人员倾家荡产。例如,大智慧就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股民提起民事诉讼,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6.38亿元。

胡润曾卷入 原告焦躁等待│大智慧跃居中国证券民事

四、结语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只罚60万元」必然将成为过去式。

除新《证券法》之外,近年国家还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资本市场犯罪的刑罚力度;制定了股民民事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则,便利股民向上市公司发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能够解决以往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希望能以此倒逼上市公司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真正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知乎日报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真的只罚60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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