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称鉴于索菱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査完毕, 证监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案涉多家保理机构,通读下来一个感受:就是触目惊心且难过感慨。
触目惊心的不是造假人本身,在造假人走向违法违规的道路上,不乏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底线原则,从履行看门人审查的角色,在觥筹交错之间,成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
难过感慨的是,作为保理从业,看到这么多保理机构不惧风险,慷慨赴雷。凸显了保理机构在操作上市公司业务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专业的知识储备挑战。
当前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公司具有企业规模较大,品牌认知度较高,公开信息较为透明等优点,因此从业务营销的角度,这些企业是保理业务营销团队找寻的符合要求的“核心企业”,同时部分上市企业愿意进行股票质押,更是让风控人员放宽了审批的要求。
但竞相追逐的股票质押变得人人喊打,且令人绝望时,案例教训一再证明股票质押这种增信手段并不能完全覆盖上市企业的实际经营风险。
保理生态系统中的银行、信托公司、券商、金交所、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机构应注重会计审计团队、法律法规团队和业务实操团队的深度建设。
机构普遍易犯了重业务营销轻会计审计的错误,特别是在专业领域,不知如何面对应收账款融资报表格式改变背后的监管逻辑以及报表格式变动之后的实际应用,面对逻辑复杂的上市公司财报时,更是不知所措。龙力生物,辉山乳业、神州长城、索菱股份等血淋淋的踩雷案例,一再凸显机构在会计审计团队建设的弱点。
在本次公告中,索菱股份高频的操作低级的套路,就是关于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机构或许不能也不愿面对这个现实,是典型的揣着糊涂装明白,而上市企业财务高频操作,更是典型的揣着明白装糊涂。这糊涂与明白之间,其实我们缺乏的是合规团队的建设。面对虚假贸易、虚假交易、商业汇票与保理结合,收益权与金交所结合,凸显的是机构法律合规团队建设的弱点。
以下为公告摘录: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財务费用的方式,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費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 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額220,122,167.85元, 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 ( 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載。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一) 2017年7月27日,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与中安百联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8月1日,九江妙士酷收到中安百联转入的借款7,500万元,未将该7,500万元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和担保事项。
(二) 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隆蕊”)与索菱股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額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三份借款合同。索菱股份系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构成索菱股份的借款。索菱股份未将借款及时入账, 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三) 2018年7月26日,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 ,是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对上海摩山和广东索菱2018年6月29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广东索菱收到上海摩山转入的借款2亿元,未将该笔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披露该借款事项。
(四) 2018年7月26日,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广东索菱、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对霍尔果斯摩山和广东索菱2017年11月2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 年12月广东索菱收到1亿元;2018年1月至2月广东索菱收到2亿元。广东索菱未将借款情况及时入账,索菱股份也未披露该事项。
(五)2017年9月25日和12月4日,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科技”)与广东穂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索菱科技收到3,215万元。索菱股份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资料上加盖索菱股份公章, 使得该事项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六) 2017年11月16日,深圳隆蕊与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索菱股份向深圳隆蕊、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深圳隆蕊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 并由深圳隆蕊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七) 2017年12月26日,索菱科技将持有的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背书质押给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索菱股份向索菱科技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索菱科技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 并由索菱科技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 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八)2018年4月19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与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为索菱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深圳隆蕊将其持有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安鑫达做质押担保。索菱股份是借款人,索菱股份未将该笔借款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综上, 2017年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00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15 万元。2018年, 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23,000万元借款。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 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33,736,220. 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索菱股份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