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发布《关于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 4月 14日收到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关于董秘被代行职责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条款:4.4.6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4.4.11上市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由该规定可知,上市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董秘辞职造成该职空缺而无法履职时,董事会有权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被指定代行董秘职责并无不当。公司公告称原董秘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透露具体信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上述公告发布同日,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3年 4月 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聘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消除非标事项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出现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之规定,公司股票仍存在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合法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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