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4月10日晚间,ST宏达及相关当事人处以合计15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隋田力、杨鑫和乐美彧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隋田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因目前涉嫌刑事案件,个人名下财产和收益均处于扣押状态,未来没有相应履行能力,恳请能够从轻、减除处罚。

同时,杨鑫、乐美彧也分别以未刻意隐瞒信息、并非蓄意导致公司商誉未能按规定计提减值以及未系统参与财务造假为由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针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

具体来看,2019年1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约1.22亿股宏达新材(即ST宏达)股份转让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隋田力与上海鸿孜法人代表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前者持有宏达新材股份,隋田力成为宏达新材的实控人。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引入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在隋田力主导下,通过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形成自循环,产品实际未实现终端销售和运用。

此外,宏达新材在2020年年末对收购企业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引入大量组装业务收入,违背了收购交易达成时管理层对未来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贴片业务的假设。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未按

证监会认为,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ST宏达主营业务为硅橡胶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专网通信设备的加工、组装、检测及销售业务等。

维权索赔征集已开始: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30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网上公开


“专网通信”案再波及ST宏达,投资者维权征集中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