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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维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须知。(宜通世纪维权入口)
2023年4月7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通世纪或公司,证券代码:30031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有关宜通世纪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2017 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拟决定:对宜通世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股票,且在2022年11月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