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立案调查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 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浙 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编号: 2021-007)。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过 程中,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或其他处理情形的风 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风险。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最终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华鼎股份予以行政处罚,因华鼎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行在线登记索赔。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