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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三一五!
证券投资者尤为关注维权问题!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证券投资者维权法律规定迎来了重大变化,投资者尤其需要注意其中二点:
一、《规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
《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投资者可索赔股票大幅度增加(甚至高达数百只)!
二、《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了重大变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揭露日或更正日捆绑在了一起,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揭露日或更正日。
对于证券受损投资者来说,尤为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毕竟,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再起诉,可能不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此前,投资者要特别关注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而2022年颁布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由于《规定》颁布和实施的间隔时间特别短(仅一天),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況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36号],通知如下:一、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格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二、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己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己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己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注:目前《规定》施行之日已超过一年)。
显然,诉讼时效的起算和揭露日或更正日捆绑在了一起。而对于揭露日或更正日,原被告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重大争议。显然,在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之前,各方往往无法真正确定具体的揭露日与更正日,这也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和截止日同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投资者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可能需要做出重大改变!此前,很多投资者会等待判决出来后再考虑是否诉讼,但现在的等待可能意味着错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也可能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以下是目前可起诉索赔的案件,分别包括已有胜诉判决或者调解的案件和另有多起可起诉但目前尚未判决的案件。
一、已有胜诉判决或者调解的案件: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资料。
特别说明:
1、但投资者后续仍需注意风险,如诉讼时效风险、执行风险、二审改判风险等等!
2最终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3、诉讼时效届满日指在该日期前起诉,并不是指法院会在该日期前判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上市公司公告日和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可能有时间差,为了避免增加诉讼时效方面无谓的争议,投资者没有必要在最后几天才起诉,而且,为了防范各种突发因素引发的时间耽误,投资者可以提前一个月左右起诉。
4、可索赔的上市公司里面,有多家公司已经退市。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需以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退市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的权利,但退市公司普遍资产状况较差,投资者可在权衡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等因素后决定是否起诉!
5、由于许多公司证券简称多次更改,请投资者留意证券代码。
6、此类案件,往往经历一审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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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分析、预测、决策意见,不构成任何证券买卖建议。
二、另有多起可起诉但目前尚未判决的案件(注:以下索赔条件行不能等各种风险),仅供投资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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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