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身边的人言必谈及股票,四处望去都是牛市的味道。
没法给人开账户,二不知道该推荐哪支票,更多的是在一边看个热闹,不过还是想提醒一句: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且不说疫灾之年,经济受创,海外防控尚未见到曙光,国内底层还在摆摊自救,这样的背景之下股市一路疯涨,总感觉透着那么点非理性繁荣的意思。更何况国内的股民想在股市里赚钱,除了得能听懂新闻、看清K线、追上热点之外,还要躲开股市的各种暗雷,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资金操纵市场、知情人内幕交易……
讲个故事:一支股票涨了有些日子,眼见还要发力上攻,场外的你按捺不住终于出手。可刚买进去没多久,证监会宣布立案停牌调查,漫长的等待过后公司财报被指涉嫌虚增营收,雷爆了,股价连着N个跌停,你忍痛割肉出局……这样的剧情是不是很熟悉?
从法律视角看,上面的那些行为统称为证券欺诈,一旦实锤,欺诈方是要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然而让人惊讶的是,绝大部分人遇到这种情况后却选择自认倒霉,任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柚子庄家和公司内部人拿走自己的血汗钱。据统计,过去十年真正走到法庭上向证券欺诈方索要赔偿的投资者占比还不到10%。据证监会官网公开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份行政处罚书,较去年增加5 份。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13份。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多达55宗,占比超过 40%;涉及信披违规案件有29宗,市场操纵案件14宗。从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证券欺诈纠纷案件数量来看,总数还未超过400件。
一边是证券市场欺诈问题严重,爆雷处罚量逐年走高,证监会活儿干得如火如荼;另一边是遭受损失的股民不为所动,看完公告之后默默吞下碎牙回家关灯吃面,看起来像是并不那么“领情”。
为什么呢?
原因很多,总结起来大概有三点:
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券欺诈纠纷立案有前置条件(这是本文的重点);
二、集团诉讼制度缺失,个体股民没有便车可搭;
三、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淡薄。
接着刚才的故事,公司财报注水被揭穿,N个跌停板后,某个维权意识满分的股民立刻拟好诉状准备去告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义愤填膺的他却被法院的立案窗口果断拒绝了。
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他不具备上面说的证券欺诈纠纷诉讼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从实务来看,证券欺诈纠纷立案的前置条件就是欺诈事实的实锤,这样的锤子大概有三把:
一、证监会处罚决定;
二、财政部对财务造假的认定;
三、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刑事犯罪的判决。
所以,现实情况就是,在锤子还飞舞在空中没有落地之前,即便证券欺诈看上去已经板上钉钉,股民损失已经实实在在,索赔诉讼也无法立案。
而从证券欺诈行为实施,到欺诈行迹败露引来调查,再到最后被有权机关盖章认定,这中间往往历时数年。而早在调查初始,股价就已经开始下跌,股民的损失就已经发生了。
制度造成的维权滞后性,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股民早已割肉不再关注后续消息导致遗忘、股民赔光离场心灰意冷将股市与生活彻底切割了,再或者,下跌的股价又慢慢涨回来了(是不是就不用赔了呢?)……
毕竟时间会抚平伤痛、时间会带来遗忘,每天忙着在股市里拼杀的股民们,有多少人一直会盯着若干年前的某次“失败”喋喋不休呢。
其实给证券欺诈纠纷诉讼设置前置程序也并不是全无可取之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市场信息并非实现完全透明,信息义务披露人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由于虚假陈述案件的专业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存在着证据调查、事实认定等多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设置前置程序辅助法院认定相关事实,千万股民今天你告明天我告,法院将会不堪重负。
而且,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股民需要举证证明证券欺诈方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设置前置程序,有监管机构帮忙实锤,有助于股民履行举证责任,提高了证券投资者的胜诉率。如果取消前置程序,股民在举证被告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时难如登天。
有了前置程序,绝大多数法院会尊重行政机关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定性,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审理,很少出现反例。如果没有前置程序,股民直接去法院起诉,很可能对同一涉案行为的定性发生冲突。比如,法院在法庭上认定证券欺诈行为成立,而证监在随后的调查中认定不成立,两家机关又未必时时互通声气,难免就出现“打架”的局面,和谐还是很重要的。
当然了,讲了这么多也不是说前置程序就必须存在不能取消。其实归根结底,设置前置程序还是为了平衡,毕竟国内的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个体股民力量太小了,即便让他们去跟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机构单独比划,看起来好像自由了放开了,但是结果肯定是惨不忍睹,最终大家看到前面一地鸡毛,逆向选择之下也不会有多少人再去维权。折腾一圈,给法院增加那么多负担,收不到社会实效,最后还是回到原点。
所以关键问题在于能否让股民强大起来,在跟证券欺诈方掰手腕的时候胜算大一些。此消彼长,股民力量大了,对证监会等部门的依赖自然就可以减少。
其实这就扯到了下一篇文章要谈的话题——团体诉讼制度(抱团打群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目前国内证券纠纷是没有团体诉讼制度的,导致股民只能被迫单兵作战,高额的诉讼成本压在一个人身上,那得是股票赔了多少钱才能下这个决心自己跟证券欺诈方死磕啊……
先写到这,下期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