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性,同时亚太药业主张投资者的损失皆因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因素导致。
性,同时针对大盘、行业指数与亚太药业股价变动等方面,主张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原被告存在诸多争议,法院未当庭宣判。
早在2022年10月间,已有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的判决。根据一审判决,除了亚太药业被判赔外,公司部分高管及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由于公司选择上诉,故现仍在二审阶段。
该案源于亚太药业子公司财务造假。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 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