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裁判规则的确立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集团化发展的潮流中,股东对于保护企业的子孙公司甚至是更多层穿透下的企业资产有着现实的维权需求。然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股东往往受到起诉前提、起诉资格的限制,导致无法以自己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股东权益。
为了完善股东救济制度,从规则层面弥补缺乏裁判依据的弊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次引入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也正式吸纳了这一新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条款的语义表述,明确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该条款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基础上股东救济权的延伸,但在前置程序、股东资格等要求上并未完全打破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质要件。可以将双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理解为普通股东派生诉讼的变形,既要理解该两制度的同源性,也要关注到其制度构建上的差异性。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要件
(一)起诉前提
按照公司股权控制情况,对外投资的公司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实践中,也存在以协议、人事安排等方式实现对另一公司事实控制的情况。而双重代表诉讼条款已经明确了,股东的救济权仅仅能够穿透至“全资子公司”,对母子公司控制关系显然采取了最狭义说。这有两层意味:一是母子公司间仅能是股权控制关系,且必须是全资控股;二是此次修法仅将派生诉讼制度的救济范围向下扩张一层至子公司,尚未触及孙公司及更多层支配下的其他集团公司利益。
具体来说,新《公司法》第条规定了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法定前提: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二是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二)相关主体
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第条之规定,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母公司的股东。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要是母公司股东即为适格原告;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满足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即需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为适格原告。
被告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侵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他人。
(三)前置程序
在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已履行前置程序为股东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体现,即要求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前,必须先行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否则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公司提起诉讼。
在双重代表诉讼规则中,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同样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具体来说,股东应先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在提起双重代表诉讼前需先向母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请求,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反诉与调解
根据《九民纪要》第26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只能就母公司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不能对公司提起反诉。同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被告也只能就母公司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不能对母公司提起反诉。
在调解方面,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须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只有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调解也需取得子公司的确认同意后,人民法院方能据此出具调解书。
(五)胜诉利益归属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侵犯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提起诉讼,因此其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同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也归属于子公司,被告不得直接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增强了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关系紧密、子公司利益受损常波及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下,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另一方面,它也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通过赋予股东更多的监督手段,促使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时更加谨慎,减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总之,新《公司法》下的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不仅为股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维权工具,还深刻影响着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环境,预示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