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裁判结果,而部分案件当事人只关注自身诉讼利益的实现,常常忽略甚至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此,上海法院在特定案件中设置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由法院指定第三方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代表儿童“发声”,制约相关诉讼主体的不当行为。此外,设置儿童权益代表人结合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方式,在有效辅助案件审理的同时,也可更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以案释法

被监护人王某甲(7周岁)的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王某乙共同生活,2022年其父将其生母杀害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王某甲即随其祖父母王某丙、李某某共同生活。2023年7月,王某丙、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申请确定监护人诉讼,要求担任王某甲的监护人。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被监护人王某甲因母亲去世、父亲在押,确属无人监管状态,且因可能涉及遗产继承,存在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监管问题;2.祖父母王某丙、李某某均已年近七十,且缺乏稳定收入来源;3.本案依法应征询被监护人外祖父母意见,但因刑事案件的发生,其外祖父母情绪激动,拒不配合;4.被监护人年龄尚幼,需要长期心理疏导与治疗。

针对本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境况,法院依法指定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担任被监护人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本案诉讼,同时开展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合意后,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王某乙为王某甲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丙、李某某为王某甲的监护人。

案件审结后,由法院会同儿童权益代表人、团区委、老干部局、妇联等对王某甲开展定期回访帮扶,并为其申请上海市儿童基金会法苑天平儿童(专项)基金救助。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潜在心理问题,法院将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专业心理疏导与干预,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因家庭变故导致的心理障碍。

法治建议

本案是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于2017年创设后,人民法院对该制度进行深化拓展的典型案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起初主要适用于离婚诉讼中利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机制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将监护权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更多案件类型纳入适用案件范围,使更多未成年人得到有效保护。上海法院设置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结合社会力量介入、心理疏导等一系列家事审判特色机制,敦促、引导、监督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加深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特殊情感需求的关注,从而引导当事人积极妥善处理亲子关系,为困境儿童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司法保护。

对此,建议如下:

● 居村委、基层妇联等组织、单位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权益排摸工作,对异常家庭状况下的儿童权益主动关注、关怀,对儿童权益受到现实严重侵害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帮助儿童隔绝虐待,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注儿童健康情况,对因虐待、家暴甚至刑事案件身心受到伤害急需心理干预的,也要及早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 司法案件中若出现儿童权益无人代表的情况,相关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司法机关指定儿童权益代表人或主动承担其相应责任。

● 认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需求。社区在对儿童权益保护进行相关宣传时,要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引导居民重视儿童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从而形成社会共识,以便离婚等家庭变故时避免对相关涉事儿童造成心理障碍或忽略心理障碍的影响从而阻碍其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原标题:《儿童权益代表人,有什么作用?|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⑫》


儿童权益代表人,有什么作用?|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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