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定损方式如下:
损失类型确定
– 投资差额损失:是最主要的损失类型,指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买卖证券的价格与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所造成的损失。
– 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进行证券交易而支付的佣金和印花税,一般可与投资差额损失一并主张赔偿。
关键时间点确定
– 实施日: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 揭露日或更正日: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 基准日: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但是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损失计算方法
– 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数量;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基准价格)×基准日持有证券数量。
– 诱空型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买回的股票数量;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基准价格-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其他因素考量
– 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扣除:若被告能证明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了影响,应当在投资者的基础损失上扣除该因素的影响,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 复权计算: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