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全赔,本金无忧!”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希望通过委托理财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但往往容易轻信“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保底条款”真的能保本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与陈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李某提供450万元资金和期货账户,委托陈某进行期货投资交易。陈某提供风险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所有交易风险。
双方约定:交易账户亏损额在风险保证金范围内,经结算后,李某向陈某退还剩余保证金;交易账户亏损额超过保证金范围的,李某有权就超出部分的亏损向陈某追偿;李某在账户净值触及约定的清仓线时,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2021年年底,陈某操盘造成亏损,导致李某本金损失103.2万元。2023年12月8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偿还投资本金103.2万元及相应利息。陈某辩称,涉案委托理财合同不区分过错一味要求一方承担责任的约定,造成受托人责任畸高,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即便协议有效,李某早在亏损35万元(清仓线)时便有义务清仓,本案损失系因其违反注意义务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投资款损失72.24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丽华
民二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
杨鸿芹
民二庭
二级法官助理
法官解读
一、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与陈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委托陈某为其投资期货,约定合作账户由陈某自主投资交易并承担风险,账户亏损额超过保证金范围的,李某有权就超出部分的亏损向陈某追偿。从该条款内容来看,李某不承担亏损,该条款为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约定损失由受托人全部承担,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从公平原则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该保底条款将全部或大部分投资风险转嫁给受托人,不合理地加重了受托人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易导致不理性资金进入市场、扰乱金融秩序,该保底条款无效。又因该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本案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供期货账户,由陈某进行投资交易。根据投资协议风险控制条款,李某也能操作期货账户,李某有权在触及清仓线时自动平仓,合同载明该等风险控制不免除陈某就合作账户亏损所应承担的责任。陈某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其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因其操作所致,陈某对资金亏损存在较大过错。李某作为投资者,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李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陈某承担70%的责任,即陈某应偿还李某投资款本金72.2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委托理财需谨慎,风险意识不可少。在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要注意风险防范,对盈利如何分配、亏损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理性看待“保底条款”,警惕“稳赚不赔”的理财陷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民二庭
原标题:《“莱”判案 | “保底条款”无效,谁为亏损买单?》
